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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对毕业生见习期有什么规定?
发布时间:2018-09-11 点击: /次

高等学校本、专科毕业生就业后,原则上都要安排到基层见习。见习期为期一年。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本专业实际工作的,经所在单位评议,可免去见习期。毕业生在见习期间,不得报考研究生(包括出国或进修)。见习期满后,毕业生本人写出总结,经过民主评议,由单位做出考核鉴定,填写考核鉴定表,并将鉴定材料载入个人档案。 毕业生由于本人原因达不到见习要求的,经所在单位评议,报主管部门批准,延长见习期半年至一年。延长期结束后仍达不到要求,另行安排工作,工资待遇按毕业生转正工资标准低定一级。对表现特别不好的,经批准后,予以辞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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