⑴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》(以下简称“协议书”)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监制印刷,一式三份,编号唯一。
⑵我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,必须使用学校给本人发放的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》原件,协议书不得私自转让。
⑶协议书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确定录用关系的文本形式,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,它体现着双方的责、权、利等关系,不得转借或擅自销毁。
⑷协议书是认定毕业生就业的原始材料,也是毕业派遣的重要依据。学校依据教务部门核准的具备毕业资格的毕业生信息,上报教育厅核准后按每位毕业生一人一号发放协议书。
⑸招生就业处是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,负责协议书的发放、审核、管理工作。